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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紀錄片?

 近十年來,紀錄片在台灣逐漸成為顯學。有興趣學習拍攝紀錄片的大有人在,公共電視與探索頻道(Discovery Channel)播出的紀錄片常吸引許多知識階層觀眾,而在台北舉行的國際紀錄片影展的影片放映,更常見一票難求的盛況。雖然紀錄片已在台灣建立起它的地位,但其實大家對於什麼是紀錄片,心中並沒有什麼定見,尤其是當許多觀眾看到一些平常不曾見過的紀錄片形式時,腦子裡更是疑惑連連。這是因為全球的紀錄片製作,近一二十年來出現一股實驗表現形式的風潮。 2000年台灣紀錄片雙年展就出現許多混合真實紀錄、虛構、重演、戲劇演出等元素的作品。這些擺在「紀錄片」攤子上的貨色,披上「紀錄片」的名牌,卻引起顧客(觀眾)的迷惑:『到底這算不算紀錄片?』或『紀錄片也可以這樣拍嗎?』最近中國時報一篇報導就提到本屆紀錄片雙年展所映演的一部《大都會討生活》,導演坦承片中許多段是他花錢請當事人重演他(她)們的生活;如墨西哥一位幾乎全裸的舞女,任由客人在她身上撫摸;一個紐約混混在鏡頭前洗劫陌生人。在討論會上,這位導演被觀眾抨擊,說他剝削、污辱被拍攝對象,說他是騙子。中國時報這篇文章的作者頗替導演抱不平,認為『片中人是在鏡頭前重新演繹,但表演這件事並不減少這部電影動人的品質,難道要導演用針孔攝影機拍出不清楚的畫面,才算誠實嗎?而「真實」與否又為什麼那麼重要呢?』


真實是什麼?

  紀錄片長久以來一直被認為是捕捉真實世界人、事、物的一種電影類型。那麼,關鍵的問題便是:什麼是「真實」?中文的「真實」這個詞可用來表示西方太多不同的字的意思。到底「真實」所對應的是英文形容詞的TRUE、ACTUAL、REAL、FACTUAL、AUTHENTIC、GENUINE、VERACIOUS、 VERISIMILITUDE、 TRUTHFUL,或名詞的TRUTH、ACTUALITY、REALITY、FACT、AUTHENTICITY、VERITY、VERACITY?註二這些字眼所指各有其特長,但總的來說,大多用來形容或敘述人、事、物之確實存在或發生過的狀態。但是真實這個狀態,不僅指物理狀態,也適用於心理狀態;不僅是形而下的問題,也是個形而上的哲學問題。比如一個簡單的問題:「真實的世界真的存在嗎?」如果你覺得「真實世界當然存在」的話,那麼它是因為我們透過感官與經驗而知道它的存在,或是我們必須藉由智性的詮釋體系(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哲學的)才能理解它的存在?





紀錄片是怎麼一回事?   

先姑且不論「真實是客觀存在、或人類主觀建構或想像的?」,這樣的哲學思考。讓我們先假設它的確存在,然後我們才能再來思考:不管是物理的真實世界或是心理的真實世界,難道紀錄片就非捕捉「真實」不可嗎?首先,什麼是「心理的真實」?如何知道你所理解的「心理的真實」是的確存在的,而他所認定的「心理的真實」只是他的想像?這一點就有爭論了。而這樣的爭論其實也正彰顯一個事實就是──紀錄片在定義上存在一個很大的操作空間;或者說,大家對於什麼是紀錄片,其實從古至今一直沒有一個讓眾人信服的定義。有關紀錄片定義的問題,請容許我在後面再討論,此地我們先來思考紀錄片的製作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紀錄片工作者的工作方式當然是透過電影或電子攝影機的透鏡(及錄音裝置),去捕捉他(她)所感知的真實世界的人、事、物。與其他藝術(照相術除外)不同的是,紀錄片工作者所捕捉的東西必須在透鏡前確實佔有實體(真的存在)。畫家可以憑想像去寫生,作家可以靠記憶去寫作,但拍攝火車到站的紀錄片工作者就非得真有那列火車、那座月台不可。在拍攝完畢之後,影片中的火車與真正存在的那列火車建立起的一種索引式的連帶關係。在紀錄片的製作過程中,紀錄片工作者扮演了中介者的角色,將可被攝影機捕捉到的真實世界,化成可用電子或物理化學方式再現的活動影像。過往在數位科技未出現以前,人們對於用機械、化學或電子方式複製出來的影像(包括照片、電影、電子錄影),基於被拍攝對象與其影像之間所存在的那種索引式的連帶關係,一直認為「紀錄片所再現的影像一定是真實的」。現在讓我們思考一下,影片中的人、事、物雖然與它所源本的真實世界之間,可以一一對應,但影片受限於鏡頭的涵蓋角度、紀錄的時間長度、放映的時間長度等因素,無法包含全部的真實世界。因此,影片所再現的世界,充其量只是真實世界的一小部份而已。紀錄片工作者在這裡所扮演的中介者的角色,因而就不是過往大家所認為的那麼中性或中立了。他將攝影機的透鏡朝向哪裡,而不朝向其他地方,就是一種對真實世界的選擇與詮釋;他將拍攝下來的影像用不用在最後放映的影片中,以及以何種次序組合成一部影片,也代表他對真實世界的一種選擇與詮釋。而沒有在最後放映影片中出現的事物,不管當初有無被拍攝到,在影片所再現的真實世界中,觀眾都無從認知它們的存在。相反的,被捕捉到且呈現在影片中的事物,與真實世界的所有事物相比之下,不但被相對強調出來,而且這些事物從此脫離時間與空間原先對它的限制,永遠活存在虛擬的影像世界中。因此,紀錄片所再現的影像,不但不可能是「絕對真實」,它其實只代表了某個觀點下的對真實世界的一種詮釋。也就是以上這些現在普遍被世界紀錄片界所接受的對紀錄片的觀念,讓我們歸納出紀錄片的幾種要素:


(一)紀錄片是有觀點的,而且通常是有代表作者個人觀點的紀錄片才被當成藝術作品, 否則可能會被認為是宣傳片,減損其藝術價值註五;

(二)紀錄片必須源自用攝影機透鏡對真實世界的捕捉, 因此任何對真實世界的偽造、扭曲、干預,都被認為是不適當的, 甚至會引起觀者的強烈抗議,因為它破壞了「紀錄片」這個詞與觀者之間所共有的默契 ---- 紀錄片所再現的影像是「真實的」。

紀錄片非真實不可嗎?

  西方電影史上第一個對紀錄片下定義的是英國紀錄片之父約翰˙格里爾生。他認為紀錄片應當是「對真實事物做一種有創意的處理」註六。這個長期以來引起爭議的定義,具有創造性的模糊,自身也有相互矛盾之處,可是雖不能讓人滿意,卻也適用於所有的紀錄片形式(甚至也可應用於非紀錄片的作品上),因此過去六十多年來也沒有人能提出一個更讓人信服的定義。根據英國紀錄片學者布萊安˙溫斯頓的說法註七,這個定義含有三個層次,就是藝術性(創意)、戲劇化(處理)、與科學的證據(真實事物)。但我們若仔細思考這個定義中「有創意的處理」這個詞,是有它嚴重的漏洞存在。比如說奧利佛˙ 史東導演的劇情片《誰殺了甘迺迪?》也是根據真人真事所拍攝的一部影片;與完全同樣題材的紀錄片相比,它所不同的只是---- 由演員來演出所有的情節,而且所有的拍攝都在導演全盤控制之中。《誰殺了甘迺迪?》當然是對真實事物做了一次「有創意的處理」,但這部片絕不會被誤認為是「紀錄片」。由外觀形式上很容易辨識出----它乃是一部道道地地的劇情片;若要說跟紀錄片有什麼關係,頂多有人會認為它也可稱為是「紀錄式戲劇」(do cudrama)。以演員重演,照劇本操演,這就是一種戲劇,是虛構的。這一點無人可以否認。即使有一些影片用演員根據劇本演出拍攝,但把它的形式外觀拍得有如一部紀錄片那樣,它仍然不是紀錄片。在學術上把這種影片稱之為「假紀錄片」。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以「真實事物」作為拍攝的對象,乃是紀錄片最重要的一塊基石,沒有它,紀錄片就不成其為紀錄片了。比較麻煩的是紀錄片摻和了戲劇元素時的情況。比如關錦鵬的《阮玲玉》,片中有導演關錦鵬與演員張曼玉等人的訪問與對話,有劇情片的拍攝實況,有資料影片,看起來像是關於阮玲玉這位中國四○年代早鄖的明星的紀錄片。但在比率上,張曼玉主演的戲劇部分卻又是整部片的主線,因此要說它是劇情片摻和了紀錄的元素可能比較接近實情;但若要說它是關於拍攝《阮玲玉》的紀錄片(the Making of "阮玲玉")其實也未嘗不可,問題只是,並沒有一部由關錦鵬導演、張曼玉主演的、完全虛構的戲劇片《阮玲玉》存在!有一些紀錄片因為必須處理無法用攝影機拍攝到的情境(比如法庭審判、比如自殺或強暴),會用重演的方式處理。不管是當事人重演自己,或由演員(不論職業或業餘)演出,只要不把它處理成講故事的劇情片方式,或者不故意魚目混珠讓觀眾誤以為是「真實的」,而且在整部影片中所佔的比率不會比真實拍攝的部分高,那麼一般人還是會接受這一類的「戲劇式的紀錄片」(drama- documentary)。以文章開頭所提到的那部《大都會討生活》而言,是可以歸類為一部「戲劇式的紀錄片」。問題是,如果影片故意魚目混珠,在片中不提供線索給觀者知道哪些是重演的部分,那麼紀錄片工作者就違背了前述「與觀者之間所共有的默契」,當然會被認為導演不誠實。這是一種紀錄片工作者應該遵守的的「工作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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